一:商标变更
申请变更包括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变更等
变更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一般是商标申请人名称和商标地址的变更。下达变更文件时间:三个月下变更受理书,6-10个月下变更证明。
二:办理商标转让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即商标过户。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有商标受理书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办理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1、转让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转让人是公司的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2、受让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户执照复印件;受让人是公司的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3、转让方到公证处开同意商标转让的公证声明书一式两份。4、商标受理书或者商标证复印件5、双方转让协议。
先提供商标给我们检索,然后申请人去开公证书,最后我们做整套转让资料给转让双方签名盖章。一次性付清转让手续费,最后递交申请。
办理商标转让的时间:
3个月左右下达转让受理书,9-18个月左右下达最后的转让证明。如果转让过程中出现补正等程序,时间则更长。(不下达新商标证书,如果需要新商标证,要另外办理商标补证)。
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8、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10、转让前要检索商标是否属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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